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3-08-27 11:12:37
【必备】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

【必备】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篇1

前言

在进行1年半的理论知识积累之后,要有一个踏入社会进行实践的过程,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这次实习中能使我们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得以升华,把理论与实践找到一个最好的切入点,为我所用。所以就要有一个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机会。在实习中可以得到一些只有实践中才能得到的技术,为我们以后参加工作打好基础,这就是这次实习的目的所在。

正文

大二的第一学期一结束,老师布置完任务后,我就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我深刻的明白这次实习的重要性,因为这次实习是我们认识专业的一个窗口,同时又是择业,社会交往乃至认识社会的机会,所以我决定,在这次实习生活中,严格的要求自己,并悉心向各位师傅请教,让自己通过这次实习,确实学到一些东西,减少自己将来踏入社会的一些盲目性,让自己在今后的工作道路中能够走的更自信。

这次实习工作将全面检验我各方面的能力:学习、生活、心理、身体、思想等等。就像是一块试金石,检验我能否将所学理论知识用到实践中去。室内设计这个行业并不是想像中那么容易,脑力运动和体力运动都要经受的了考验,虽然我知道会很辛苦,但始终相信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加努力。在一个月的实习中我可以说是对 ……此处隐藏3581个字……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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